证监会:私募可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继续对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解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办法》在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同时,并不禁止通过上述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有市场人士认为,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张晓军表示,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该规定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此外,关于《办法》中有关于私募基金风险评级的规定。有市场人士咨询,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是否必须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来做,是否有统一的风险评级标准?
张晓军表示,此规定目的是为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做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办法》对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也未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级。
“对于风险评级的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今后根据需要可由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指引。”张晓军说。